为加强我校的师德师风建设,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,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,维护我校的良好形象,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。根据市、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《暂行规定》。
一、我校在职教师:
1、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(组织办班补课)。
2、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。(参与办班补课)
3、严禁宣传、动员、推荐或强迫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(宣传办班补课)。
4、严禁从事有偿家教(家教、补课)。
二、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,学校将给予以下处理:
1、首次违反规定之一的,经查实后,退还违规收费,扣发当学期绩效工资(包括校发绩效),一年内不安排外出培训,取消评先评优资格,调整工作岗位。
2、再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,经查实后,三年内不安排外出培训,取消评先评优及晋级晋职资格,同时报区教育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三、违反上述规定的干部,将给予以下处分:
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学校领导,经查实后,
1、中层领导,立即免职,并交流校区、学科任教。
2、校级领导,停职反省,上报教育局建议免职,交流学校。
四、本暂行规定自11月28日起实施。
五、本规定呈报裕安区城区教育辅导区、裕安区教育局备案。
六安市解放路小学 2016年11月10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