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0年8月27日一届一次教工代表大会上通过
2007年4月22日二届二次教工代表大会修订通过)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敬业爱岗
第三章 备 课
第四章 上 课
第五章 作业和作业批改
第六章 考勤,考绩与奖惩
第七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
第八章 班主任班常规管理职责
第九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、教学和教务行政规范管理,实行岗位责任制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,依据“三法一纲”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、省教育厅关于教育振兴行动计划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具体要求,已经过多年试运作,现经校领导班子集体会议斟酌完善,交教师代表大会讨论审议,通过后,在全体教职工中公布实施。
第三条 教代会有对本条例修订、贯彻、监督权;校长负有实施本条例的权利和义务;教导处及各有关部门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负有按条例要求行使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;全体教职工均有履行本条例的义务和权利。 第二章 敬业爱岗
第四条 教师要敬业爱岗,加强个人师德建设、继续教育,不断提高自身职业、道德素养。不得参加任何宗教活动,不得参加邪教组织,身正为范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,教书育人。
第五条 教师凭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和聘任证书上岗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。教师应服从学校工作需要,积极承担包括观摩课、示范课、教研课以及其他应承担的工作,履行好岗位职责。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严格遵守校规校纪,维护校园安定团结,维护学校声誉。
第六条 教师应不断充实自己的学科知识、相关理论知识、教学实践知识以及文化素养,更新、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。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:
1.开学前的假期备课学习;
2.校本培训、校本教研、教研组等学习活动;
3.每周一全校的政治学习;
4.根据要求安排的其他学习;
6.根据本人实际需要的自学,函授,进修。
第七条 教师应学习、并十分熟悉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。执教前,依据新课标制定教学计划,一式两份,一份报教导处存档,另一份写在自己的教学设计之前。学校的中层、教研组、课题组的负责人,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部门工作计划,并报教导处存档。
第八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纳入月查、学期查,记入个人业务档案,作为教师评优、晋级、晋职、考核、奖励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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