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考勤、考绩与奖惩
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值日,负责教师签到考勤。原则上,教师不得代为他人签到,被代签人查实属迟到或缺勤的,是缺勤的,每次扣除代签人1元,扣除缺勤的5元。上述两项,累计计算,从每月考勤中一次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校领导,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,实行坐班制,坚持集体办公,各人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,逐日完成本职工作。
第三十条 校领导因公外出,需向其他领导说明到何处,安排好校内有关工作。病、事假与教职工同样要求。
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病,因事不能上班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病假不超二天的以及事假耽误的课程,由本人自行安排。三天以上的病假或因公外出耽误的课程,由教导处安排。教职工结婚,分娩,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,不享受学校考勤奖。丧假(指教职工本人的父母,岳父母,公婆去世)三天内不扣出勤奖。教职工每月享受0.5日的病事假,不扣考勤奖,假时不累计使用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慰问制度
1、退休教师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慰问金。
2、教师独生子女,学校在“六.一”期间进行慰问,此待遇享受到14周岁。
3、对因病住院的离、退休和在职人员进行慰问。
4、丧事(同三十一条)给予适当的慰问。
5、在职教师子女在本校上学,免交学杂费,其它费用照常缴纳。
6、其它慰问的,由学校另行研究。
上述各项标准,视学校财力情况,经研究后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考勤制度
1.月考勤额或代课金=标准额÷22.5*实际工作日。
或;缺勤扣除额=标准额÷22.5X(缺勤天数—0.5)。
2.迟到每月超过4次,第5次时,每次扣除1元,累计计算。
3.旷课按每节5元扣除,按半天3节,一天6节,累计计算。
4.校内教师临时代课,每课时8元。外请的教师月代课金500.00元。月工作日按22.5日计算。
5.班主任履行职责(见本条例第八章)),享受班主任津贴,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。科任教师有义务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,不享受班主任津贴。
6.综合奖按学期发放。病假超过半个月(11个工作日)扣除一个月的,累计计算;事假达5个工作日(一周),扣除一个月的,累计计算。综合奖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。
7.教师备课拟写教学设计,每月检查合格后,发给备课奖15.00元。 没有备课笔记
的,每月扣除考勤奖15元,并记入业务档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