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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高等专科教育、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、文化补习、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(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) |
行政许可 |
自受理之日起,5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(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,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)。 |
自受理之日起,4个半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(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,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)。 |
6 |
师范类、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以及省直部门直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、变更和撤消的审批 |
非行政许可 |
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,自受理之日起,2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。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,自受理之日起,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,并送达申请人。 |
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,自受理之日起,2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。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,自受理之日起,2个月零2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,并送达申请人。 |